关于佛堂镇塔山路北侧农村安置地块 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的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同时,根据《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浙环发〔2021〕21号),本地块属于用途变更地块,原用途涉及农用地(耕地、种植园用地、林地、交通运输、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其他土地),现已规划为农村宅基地,为敏感用地,属于甲类地块,应按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现将主要内容公示如下:
一、基本信息
佛堂镇塔山路北侧农村安置地块位于塔山路北侧,地块由S1、S2两个地块组成,规划用地面积合计48803.9m2,其中:S1地块规划用地面积为23278.52m2,中心桩号为东经120.029671°,北纬29.200983°,S1地块东至水塘、山坡地,南至塔山路,西至山坡地,北至水塘管理房和山坡地;S2地块规划用地面积为25525.38m2,中心桩号为东经120.031510°,北纬29.200728°,S2地块东至山坡地,南至树木及灌木丛、塔山路,西至水塘、山坡地,北至山坡地。地块原用途为农用地(耕地、种植园用地、林地、交通运输、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其他土地),根据《义乌市2022年度计划第十一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建设用地》(金土字(330782-农)A[2022]-0001),现规划用途为农村宅基地,土地性质变更批准时间为2022年12月30日。土地使用权原属于佛堂镇稽亭村集体,现属于义乌市佛堂镇人民政府。
通过现场踏勘、人员访谈以及查阅历史资料可知,佛堂镇塔山路北侧农村安置地块的S1地块在2016年前为山坡地(农田和林地);2016年地块南侧部分山坡地草本植物被铲除后进行土地平整;2019年地块内搭建两个工棚作为生活垃圾临时堆放点;2021年,地块内中心区域用于钢架及机器设备临时堆场;2023年地块内南侧的工棚被拆除,此时地块内只有一个工棚作为生活垃圾临时堆放点;2023年8月12日,S1地块内生活垃圾临时堆放点(工棚)进行拆除,还留下水泥硬化地面未拆除,水泥硬化地面待地块进行利用时再拆除,S1地块现状为山坡地(林地、农田)、水泥硬化地面、钢架及机器设备临时堆场。
S2地块在2016年前为山坡地(农田、林地)和水塘;2016年地块内部分种植蔬菜大棚;2019年地块内建了农用房,主要供村民临时休息及堆放农具等;S2地块现状为山坡地(农田、林地)、水塘、蔬菜大棚和农用房。因此,地块现状及历史上未涉及工矿用途、规模化养殖、有毒有害物质储存与输送,未涉及环境污染事故、危险废物堆放、固废填埋等,未存在其它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情形。
其相邻地块现状及历史上为山坡地、绿化、水塘、水塘管理房、塔山路、钢架及机器设备临时堆场、前案高层施工单位项目部、农用房、树木及灌木丛、浙江神力针织品有限公司、浙江重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义乌市锐超相框有限公司、华鸿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义乌市朗芬内衣有限公司(曾用名义乌市朗芬内衣厂)、浙江卓谷服饰有限公司、义乌市埴民剪刀有限公司。
二、点位布设及检测因子情况
在调查区域内布设土壤监测点位12个(S1-S12),地下水点位6个(W1-W6);在调查地块外上游的农用地区域布设1个土壤及地下水场外对照点S01/W0(位于地块外东北侧约979m),地下水点位与土壤监测点位重合。本项目共采集土壤样品71个(包括土壤现场平行样4个),根据地块历史污染风险情况、现场土壤颜色、气味等性状初步判断,并结合现场PID、XRF的快筛检测结果,共筛选出送检实验室土壤样品40个(包括土壤现场平行样4个)。土壤检测指标包括 pH、重金属及无机物(7项)、VOC(27项)、SVOCs(11项)、石油烃(C10-C40)、氟化物、锌、总铬、铍、硒、钡。另外采集5个地下水样品(包括地下水现场平行样1个),送检实验室地下水样品5个(包括地下水现场平行样1个)。地下水检测指标包括①常规项目(37项):色度、嗅和味、浑浊度、肉眼可见物、pH、总硬度(以 CaCO3计)、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铁、锰、铜、锌、铝、挥发性酚类(以苯酚计)、阴离子表面活性剂、耗氧量(CODMn法,以O2计)、氨氮(以N计)、硫化物、钠、总大肠菌群、菌落总数、亚硝酸盐(以N计)、硝酸盐(以N计)、氰化物、氟化物、碘化物、汞、砷、硒、镉、铬(六价)、铅、三氯甲烷、四氯化碳、苯、甲苯;②基础项目:镍、氯甲烷、1,1-二氯乙烷、1,2-二氯乙烷、1,1-二氯乙烯、顺-1,2-二氯乙烯、反-1,2-二氯乙烯、二氯甲烷、1,2-二氯丙烷、1,1,1,2-四氯乙烷、1,1,2,2-四氯乙烷、四氯乙烯、1,1,1-三氯乙烷、1,1,2-三氯乙烷、三氯乙烯、1,2,3-三氯丙烷、氯乙烯、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乙苯、苯乙烯、间二甲苯+对二甲苯、邻二甲苯、硝基苯、苯胺、2-氯酚、苯并[a]蒽、苯并[a]芘、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䓛、二苯并[a,h]蒽、茚并[1,2,3-cd]芘、萘;③特征项目:石油烃C10-C40、总铬、铍、钡。
三、土壤监测结果评价
根据土壤监测结果可知,本调查地块内及对照点的各监测点样品中pH、铜、镍、铅、镉、汞、砷、六价铬、氟化物、石油烃(C10-C40)、锌、总铬、铍、钡、硒均有不同程度检出,均达到《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要求,其中锌、总铬、铍、氟化物可达到《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892-2022)中表A.2的“敏感用地筛选值”要求;钡可达到《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13/T5216-2020)中表1“第一类用地筛选值”;pH、硒没有评价标准,与场外对照点检测浓度差距不大;其余因子均未检出。
根据《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36600-2018)标准规定,风险评估的筛选值为开展场地污染风险评价的临界值,即在确定了开发场地土地利用类型的情况下,土壤污染物监测最高浓度低于或等于筛选值时,场地环境风险一般情况可以忽略,该场地不需进行土壤环境详细调查即可直接用于该土地利用类型的再开发利用。因此,本次调查认为,本地块土壤环境质量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的要求,可以直接用于后续的再开发利用。
四、地下水监测结果评价
根据地下水监测结果可知,各监测点地下水样品中有肉眼可见物,pH、嗅和味、色度均无异常,各样品中浊度、耗氧量、溶解性总固体、氨氮、硝酸盐、亚硝酸盐、总硬度、氟化物、硫酸盐、氯化物、锌、铁、锰、铝、钠、铜、镍、总铬、铍、钡、铅、镉、砷、硒、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可萃取石油烃(C10-C40)、䓛、二苯并[a,h]蒽、苯并[a]蒽、苯并[b]荧蒽、萘均有不同程度检出,其余因子均未检出。采样点W0、W1-W3的浊度均未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Ⅳ类标准要求,可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Ⅴ类标准要求,其余检测因子均可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Ⅳ类标准要求,其中1,1-二氯乙烷、1,1,1,2-四氯乙烷、1,1,2,2-四氯乙烷、1,2,3-三氯丙烷、苯胺、2-氯苯酚(别名2-氯酚)、硝基苯、苯并[a]蒽、苯并[k]荧蒽、二苯并[a, h]蒽、茚并[1,2,3-c,d]芘、䓛、可萃取石油烃(C10-C40)均可以达到《上海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氯甲烷、总铬可以达到美国EPA筛选值。根据《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超标因子浊度属于一般化学指标,不属于有毒有害指标,且本地块所在区域地下水不作为饮用水源,也不开发利用,因此本地块无需启动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
五、结论
综上所述,佛堂镇塔山路北侧农村安置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所规定的居住用地要求,本地块可结束初步调查,可用于农村宅基地开发利用,无需启动详细调查及风险评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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