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谷大道与湖山路交叉口东侧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的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根据《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2024年3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六条,用途变更为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编制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同时根据《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浙环发[2024]47号),规划为B1/R2商业用地/二类居住用地、R2二类居住用地,属于浙环发[2024]47号中的敏感用地,应按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现将主要内容公示如下:
一、基本信息
调查地块位于佛堂镇金谷大道与湖山路交叉口东侧,地块中心坐标为东经120.005639°,北纬29.213437°,总用地面积为4337.13m2,地块东至小区道路,隔路为堂楼下新村住宅区及停车场,南至小区道路,隔路为停车场,西至湖山路,隔路为文昌里(住宅区),北至闲置的道路建设项目部。地块原权利人为义乌市佛堂镇湖山村村集体,现地块权利人为义乌市佛堂镇人民政府。
调查地块2016年前为农田,农田内种植果蔬,为周边村民自种自吃,农药化肥使用量较少,2016年,地块内大部分区域建为施工队项目部(办公、住宿区),地块东侧小部分区域为绿化区,绿化区内周边村民种植了些蔬菜。施工队项目部产生的主要为生活污染源生活污水接入周边小区的市政污水管网,生活垃圾由市政部门统一清运。
二、点位布设及检测因子情况
(1)本次调查布点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基于《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 年第72号)相关规定“原则上初步调查阶段,地块面积≤5000m2,土壤采样点位数不少于3个;地块面积>5000m2,土壤采样点位数不少于6个,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增加”,在此基础上,结合本地块历史使用情况及周边区域的情况进行点位布设,并结合地块的采样实际情况,最终确定本次调查在地块内共布设土壤采样点位数3个(S1-S3)。本次调查地块地下水采样按照地下水采样布点相关技术规范中布点密度的要求,在地块内布设地下水监测井3个(W1~W3),实际勘探过程中发现W1~W3点位土质较干,无法满足采样地下水采样条件,故在地块内新增两个水井(W4、W5),1个场外对照点S0/W0点位,位于地块西北侧(地下水上游)的农田区域,距离本地块最近距离886m,地下水点位与土壤监测点位重合)。
本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在地块内原则上每个土壤采样点位送检4个不同深度的土壤样品,采样深度扣除地表非土壤硬化层厚度,原则上采集0~0.5m表层土壤样品,0.5m~6.0m土壤采样间隔不超过2m,不同性质土层至少采集一个土壤样品,具体间隔根据土柱变化情况(如土壤颜色异常)结合XRF和PID筛查数据选取土壤剖面样品进行监测分析。
根据地块历史污染风险情况、现场土壤颜色、气味等性状初步判断,并结合现场PID、XRF的快筛检测结果,共筛选出送检实验室土壤样品地块内16个(不包括平行样4个);共送检实验室地下水样品3个(不包括平行样1个)
(2)检测指标
所有采集的环境介质样品均送到实验室进行分析检测,检测项目包括:
土壤监测因子:
①基础项:重金属及无机物(7项)、VOC(27项)、SVOCS(11项)
②特征项:pH、石油烃C10-C40
地下水监测指标
①常规项目(35项,不包含两项微生物):色度、嗅和味、浑浊度、肉眼可见物、pH、总硬度(以 CaCO3计)、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铁、锰、铜、锌、铝、挥发性酚类(以苯酚计)、阴离子表面活性剂、耗氧量(CODMn法,以O2计)、氨氮(以N计)、硫化物、钠、亚硝酸盐(以N计)、硝酸盐(以N计)、氰化物、氟化物、碘化物、汞、砷、硒、镉、铬(六价)、铅、三氯甲烷、四氯化碳、苯、甲苯、氯化物
③特征项:石油烃C10-C40
(3)评价标准
土壤评价标准:《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地下水评价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的IV 类标准、《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中附件5上海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三、调查结果:
本调查地块土壤样品六价铬、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检测结果低于检出限,其他因子铜、铅、镉、汞、砷、镍及石油烃(C10~C40)检出值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pH值没有评价标准,对比场外对照点,与场外对照点检测浓度差距不大。
根据《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36600-2018)标准规定,风险评估的筛选值为开展场地污染风险评价的临界值,即在确定了开发场地土地利用类型的情况下,土壤污染物监测最高浓度低于或等于筛选值时,场地环境风险一般情况可以忽略,该场地不需进行土壤环境详细调查即可直接用于该土地利用类型的再开发利用。因此,本次调查认为,本地块土壤环境质量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的要求,可以直接用于后续的再开发利用。
调查地块地下水样品关注检测因子中pH值、色度、浊度、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耗氧量、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氨氮、碘化物、氟化物、氯化物、硝酸盐、亚硝酸盐、硫酸盐、铝、铁、铜、锌、镉、铅、锰、钠、砷、石油烃(C10-C40)均有不同程度检出,其余均未检出。
检出的因子中pH值、色度、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耗氧量、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氨氮、碘化物、氟化物、氯化物、硝酸盐、亚硝酸盐、硫酸盐、铝、铁、铜、锌、镉、铅、锰、钠、砷等浓度均能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Ⅳ类标准;其中浊度未能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Ⅳ类标准要求;石油烃(C10-C40)可以达到《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中附件5上海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超标指标浊度属于感官性质及一般化学指标,不属于有毒有害指标,浊度超标原因可能是由于义乌地质构造复杂多变,地下水流动速度又较为缓慢,颗粒物沉积较快,因此使地下水水质中的浊度超标。
本地块内地下水现状及规划均不用做饮用水,且关注污染物不具备挥发性,根据第一类用地下暴露情景的暴露途径分析结果,本地块地下水中关注污染物缺少基于人体健康风险的暴露途径,因此认为其地下水污染风险水平可接受。
综上所述,金谷大道与湖山路交叉口东侧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所规定的第一类用地的要求,本地块可结束初步调查,可用于B1/R2商业用地/二类居住用地、R2二类居住用地,无需启动详细调查,不需实施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或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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