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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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同时,根据《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浙环发〔2021〕21号),本地块属于用途变更地块,原用途涉及农用地(耕地、林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其他土地),现已规划为农村宅基地,为敏感用地,属于甲类地块,应按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现将主要内容公示如下:

       义亭镇五联村零星地块位于义亭镇芦塘下村周边、同义路南侧,由六个地块组成,规划用地面积合计12978.89m2,其中:S1地块规划用地面积为1115.92m2,中心桩号为东经119.981907°,北纬29.246160°,S1地块东至芦塘下村,南至芦塘下村,西至公共绿化和同义路,北至同义路;S2地块规划用地面积为1488.15m2,中心桩号为东经119.983514°,北纬29.246826°,S2地块东至农田、树木及灌木丛,南至待建住宅的空地,西至芦塘下村居民住宅,北至农田、树木及灌木丛;S3地块规划用地面积为484.09m2,中心桩号为东经119.982893°,北纬29.245153°,S3地块东至芦塘下村,南至芦塘下村,西至芦塘下村,北至芦塘下村;S4地块规划用地面积为9426.12m2,中心桩号为东经119.983759°,北纬29.244941°,S4地块东至农田、S5地块(荒芜的土地,长着杂草),南至农田,西至芦塘下村,北至芦塘下村;S5地块规划用地面积为19.04m2,中心桩号为东经119.984646°,北纬29.245117°,S5地块东至农田,南至农田,西至S4地块(两个池塘,其中一个池塘部分被填埋、待建住宅的空地),北至芦塘下村和老人安置房;S6地块规划用地面积为445.57m2,中心桩号为东经119.984876°,北纬29.245444°,S6地块东至农田,南至老人安置房,西至芦塘下村,北至绿化。地块原用途为农用地(耕地、林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其他土地),根据《义乌市2022年度计划第十三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建设用地》(金土字(330782-农)A[2022]-0002),现规划用途为农村宅基地,土地性质变更批准时间为2022年12月30日。土地使用权属义乌市义亭镇五联村集体。

       通过现场踏勘、人员访谈以及查阅历史资料可知,义亭镇五联村零星地块的S1地块自历史记录以来一直为公共绿化和水泥地(用于停车和村民行走);S1地块现状仍为公共绿化和水泥地。

       S2地块在2010年前一直为农田、树木及灌木丛;2010年S2地块内部分区域建了一栋房子为寺庙(主要供周边的村民祭祀祖先、临时摆放祭祀的饭菜)、南侧区域建了两栋杂物房(主要堆放周边村民的生活杂物);2019年S2地块南侧两栋杂物房被拆除;2023年S2地块内的树木及灌木丛被铲除、农田荒芜后闲置;现状S2地块为待建住宅的空地和寺庙。

       S3地块在2016年前为池塘、绿化,池塘不涉及规模化养殖、主要供周边村民生活使用;2016年S3地块内的池塘被填埋种植绿化,填土来源于周边农田的土;2023年,S3地块内绿化被铲除后闲置;现状S3地块为待建住宅的空地。

       S4地块在2010年前为农田和两个池塘,池塘不涉及规模化养殖、主要供周边村民生活使用;2010年地块内农田荒芜后用于西侧池塘的向东及向南的拓宽、西侧池塘北侧区域进行填埋后种植树木及灌木丛,填埋土来源于地块内池塘拓宽农田区域开挖的土;2023年,地块内树木及灌木丛被铲除后闲置,西侧池塘部分被填埋,填土来源于芦塘下村地面平整地质开挖的土;现状S4地块为两个池塘,其中一个池塘部分被填埋、待建住宅的空地。

       S5地块在2016年前一直为农田;2016年农田荒芜后地块闲置,上面长着一些杂草;现状S5地块为荒芜的土地,上面长着一些杂草。

       S6地块在2022年前一直为农田、绿化;2022年,S6地块内西侧区域农田荒芜后闲置;现状S6地块为待建住宅的空地、绿化。因此,地块现状及历史上未涉及工矿用途、规模化养殖、有毒有害物质储存与输送,未涉及环境污染事故、危险废物堆放、固废填埋等,未存在其它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情形。其相邻地块现状及历史上为水塘、农田、树木及灌木丛、公共绿化、同义路、义亭全村夜市、待建住宅的空地、杂物房、五联小学、五联华府、街边店面房、芦塘下村、全村、老人安置房、手工作坊、浙江天孚新材料有限公司(曾用名浙江天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义宸机械智造产业园(承租企业:食品仓库、义乌市优伊佳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义乌高玛针织有限公司等)、浙江千姿化妆品有限公司(曾用名义乌市千姿化妆品有限公司)、义乌市百俊健身器材有限公司(承租企业:义乌市昊天不干胶厂、义乌市瑞鹏日用品有限公司)、义乌市羽西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义乌市枫林蜡烛有限公司、义乌市歌维斯化妆品厂(承租企业:义乌市欧乐纸制品有限公司、义乌市傲妃服饰有限公司)、浙江汇龙针织机械有限公司(承租企业:义乌市金明针织有限公司)等。

一、基本信息
二、点位布设及检测因子情况

       在调查区域内布设土壤监测点位10个(S1-S10),地下水点位7个(W1-W7);在调查地块外上游的农用地区域布设1个土壤及地下水场外对照点S01/W0(位于S2地块外北侧约401m),地下水点位与土壤监测点位重合。本项目共采集土壤样品74个(包括土壤现场平行样5个),根据地块历史污染风险情况、现场土壤颜色、气味等性状初步判断,并结合现场PID、XRF的快筛检测结果,共筛选出送检实验室土壤样品42个(包括土壤现场平行样5个)。土壤检测指标包括 pH、重金属及无机物(7项)、VOC(27项)、SVOCs(11项)、石油烃(C10-C40)、氟化物。另外采集地下水样品5个(包括地下水现场平行2个),送检实验室地下水样品5个(包括地下水现场平行样2个)。地下水检测指标包括①常规项目(35项):色度、嗅和味、浑浊度、肉眼可见物、pH、总硬度(以 CaCO3计)、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铁、锰、铜、锌、铝、挥发性酚类(以苯酚计)、阴离子表面活性剂、耗氧量(CODMn法,以O2计)、氨氮(以N计)、硫化物、钠、亚硝酸盐(以N计)、硝酸盐(以N计)、氰化物、氟化物、碘化物、汞、砷、硒、镉、铬(六价)、铅、三氯甲烷、四氯化碳、苯、甲苯;②基础项目:镍、氯甲烷、1,1-二氯乙烷、1,2-二氯乙烷、1,1-二氯乙烯、顺-1,2-二氯乙烯、反-1,2-二氯乙烯、二氯甲烷、1,2-二氯丙烷、1,1,1,2-四氯乙烷、1,1,2,2-四氯乙烷、四氯乙烯、1,1,1-三氯乙烷、1,1,2-三氯乙烷、三氯乙烯、1,2,3-三氯丙烷、氯乙烯、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乙苯、苯乙烯、间二甲苯+对二甲苯、邻二甲苯、硝基苯、苯胺、2-氯酚、苯并[a]蒽、苯并[a]芘、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䓛、二苯并[a,h]蒽、茚并[1,2,3-cd]芘、萘;③特征项目:石油烃(C10-C40)。

三、土壤监测结果评价

       根据土壤监测结果可知,本调查地块内及对照点的各监测点样品中pH、氟化物、铜、镍、铅、镉、汞、砷、石油烃(C10-C40)均有不同程度检出,均达到《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要求;其中氟化物可达到《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892-2022)中表A.2的“敏感用地筛选值”要求;pH没有评价标准,与场外对照点检测浓度差距不大;其余因子均未检出。

       根据《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36600-2018)标准规定,风险评估的筛选值为开展场地污染风险评价的临界值,即在确定了开发场地土地利用类型的情况下,土壤污染物监测最高浓度低于或等于筛选值时,场地环境风险一般情况可以忽略,该场地不需进行土壤环境详细调查即可直接用于该土地利用类型的再开发利用。因此,本次调查认为,本地块土壤环境质量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的要求,可以直接用于后续的再开发利用。

四、地下水监测结果评价

       根据地下水监测结果可知,各监测点地下水样品中无肉眼可见物,pH、嗅和味、色度均无异常,各样品中浊度、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耗氧量、氨氮、挥发酚、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硝酸盐、亚硝酸盐、氟化物、氯化物、镍、砷、镉、铅、铁、锰、铝、硒、锌、钠、可萃取石油烃(C10-C40)、萘均有不同程度检出,其余因子均未检出,均可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Ⅳ类标准要求,其中1,1-二氯乙烷、1,1,1,2-四氯乙烷、1,1,2,2-四氯乙烷、1,2,3-三氯丙烷、苯胺、2-氯苯酚(别名2-氯酚)、硝基苯、苯并[a]蒽、苯并[k]荧蒽、二苯并[a, h]蒽、茚并[1,2,3-c,d]芘、䓛、可萃取石油烃(C10-C40)均可以达到《上海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氯甲烷可以达到美国EPA筛选值。本地块所在区域地下水不作为饮用水源,也不开发利用,根据《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无需启动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

五、结论

       综上所述,义亭镇五联村零星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所规定的第一类用地要求,本地块可结束初步调查,可用于农村宅基地开发利用,无需启动详细调查及风险评估程序。

       浙江中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受义乌市义亭镇人民政府委托,对义亭镇镇政府西侧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为摸清地块内土壤、地下水污染状况,我单位根据地块内污染源分布等情况的调查分析,通过资料收集、现场勘察、人员访谈和资料分析,并委托杭州中一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完成土壤和地下水初步采样监测(其中现场钻探委托杭州宏德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我单位根据检测单位采样检测相关记录、检测报告以及质控报告等资料编制了《义亭镇镇政府西侧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本次调查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于2023年8月30日开展,土壤、地下水采样于2023年9月2日、2023年9月6日以及2023年10月8日进行,实验室样品分析于2023年9月2日~2023年9月14日以及2023年10月10日~2023年10月13日进行,调查报告于2023年10月24日完成编制。

现将主要内容公示如下:

       本地块位于义乌市义亭镇镇政府西侧、明月路南侧,由1、2两个地块组成,总用地面积为5712.4平方米(扣除重合部分面积),其中:地块1规划用地面积为375.53平方米,中心桩号为东经119.954043°,北纬29.234071°,东至义亭镇镇政府停车场,南至停车场,西至绿化带,北至明月路;地块2规划用地面积为5536.83平方米,中心桩号为东经119.954244°,北纬29.233781°,东至义亭镇镇政府绿化带,南至商住楼,西至在建设中的幼儿园,北至义亭镇镇政府办公楼。地块原用途为工业用地,根据《规划说明》(义规说明[2023]0308号),本地块已规划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的行政办公用地,土地性质变更批准时间为2023年7月13日。土地使用权原属于义乌华阳箱包有限公司,现属于义乌市义亭镇人民政府。

       通过现场踏勘、人员访谈以及查阅历史资料可知,本地块在1995年及以前一直为农田,1996年土地平整后建为义乌华阳箱包有限公司,2013年部分厂房拆除,地块内水塘已填平(填土来源于义亭中学建设开挖),2017年部分厂房拆除,至2019年厂房全部拆除后地块内建设了两栋义亭镇镇政府办公楼,2021年地块内空地建为停车场,现状地块内仍为义亭镇镇政府办公楼、停车场,因此本次调查属于补充调查。其相邻地块现状及历史上为农田、义亭镇镇政府、道路、商住楼、在建设中的幼儿园、义亭之心云邸高层和义亭镇黄林山1号地块。距本地块红线外西侧约1m处历史上为义亭镇黄林山1号地块,根据《义亭镇黄林山1号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备案稿)》(2021.3)及其备案意见可知,该地块内土壤和地下水经采样检测后所有数据均达标,不属于污染地块,因此不会对周边土壤环境造成影响。

一、基本信息
二、点位布设及检测因子情况

       在调查区域内布设土壤监测点位15个(S1-S6、S1-1、S1-2、S1-3、S1-4、S1-5、S1-6、S3-1、S3-2、S3-3),地下水点位3个(W1-W3);在调查地块外上游的农用地区域布设1个土壤场外对照点S7/W4(位于地块外东北侧约508m处),地下水点位与土壤监测点位重合。由于初次采样检测中土壤点位S1的0-0.5m深度内六价铬、砷数据异常,S3的0-0.5m深度内六价铬数据异常,因此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中的详细采样监测点位布设要求,以土壤点位S1、S3为中心点,按20m×20m网格分为9个均等面积单元,在每个单元格中心点采集土壤表层样(0-0.5m),分别制成混合样S1-(1~6)、S3-(1~3)送检。调查区域内采样点S1-S6及地块外对照点S7分别取表层0-0.5m、地下水水位附近、底部及快筛数据最大处4个土壤样品送检,采样深度设置为6m;复测采集土壤点位S1、S3表层样(0-0.5m)分别制成混合样S1-(1~6)、S3-(1~3)后送检。地下水取样深度为监测井水面下0.5m以下。

       根据地块历史污染风险情况、现场土壤颜色、气味等性状初步判断,并结合现场PID、XRF的快筛检测结果,共筛选出送检实验室土壤样品34个(包括土壤质控平行样4个、土壤混合样2个)。土壤检测指标包括pH、重金属及无机物(7项)、VOC(27项)、SVOCs(11项)、石油烃(C10-C40)、锌、锑、总铬、硫化物、氟化物、硒、2,4-二硝基甲苯、2,6-二硝基甲苯;土壤复测指标为六价铬、砷。另外本项目共采集6个地下水样品(包括地下水质控平行样2个),送检实验室地下水样品6个(包括地下水质控平行样2个)。地下水检测指标包括重金属及无机物(7项)、VOC(27项)、SVOCS(11项)、色度、嗅和味、浑浊度、肉眼可见物、pH、总硬度(以 CaCO3计)、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铁、锰、铜、锌、铝、挥发性酚类(以苯酚计)、阴离子表面活性剂、耗氧量(CODMn法,以O2计)、氨氮(以N计)、硫化物、钠、亚硝酸盐(以N计)、硝酸盐(以N计)、氰化物、氟化物、碘化物、汞、砷、硒、镉、铬(六价)、铅、三氯甲烷、四氯化碳、苯、甲苯、石油烃(C10-C40)、锑、总铬、2,4-二硝基甲苯、2,6-二硝基甲苯。

三、土壤监测结果评价

       根据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D23-057)的土壤监测结果可知,本调查地块内及对照点的各监测点样品中氟化物、硫化物、六价铬、铜、镍、锌、总铬、铅、镉、汞、砷、硒、锑、石油烃(C10-C40)、1,1,2-三氯乙烷均有不同程度检出,土壤点位S1的0-0.5m深度内六价铬、砷数据异常,S3的0-0.5m深度内六价铬数据异常,其他检测因子均可达到《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要求,其中锌、总铬、氟化物可达到《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892-2022)中表A.2的“敏感用地筛选值”要求;pH、硫化物、硒没有评价标准,与场外对照点检测浓度差距不大;其余因子均未检出。根据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D23-070)的土壤复测结果可知,土壤表层混合样S1-(1~6)、S3-(1~3)的六价铬均未检出,砷有不同程度检出,均可达到《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要求。

       根据《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36600-2018)标准规定,风险评估的筛选值为开展地块污染风险评价的临界值,即在确定了开发地块土地利用类型的情况下,土壤污染物监测最高浓度低于或等于筛选值时,地块环境风险一般情况可以忽略,该地块不需进行土壤环境详细调查即可直接用于该土地利用类型的再开发利用。因此本次调查认为,本地块土壤环境质量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要求,无需进一步开展地块环境详细调查或风险评估,可直接用于后续的再开发利用。

四、地下水监测结果评价

       根据地下水监测结果可知,各监测点地下水样品中无肉眼可见物,pH、嗅和味、色度均无异常,各样品中浊度、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耗氧量、氨氮、挥发酚、硝酸盐、亚硝酸盐、氟化物、碘化物、氯化物、砷、镉、铅、锰、铝、硒、锌、钠、锑、总铬、可萃取石油烃(C10-C40)、萘、苯并[b]荧蒽均有不同程度检出,其余因子均未检出。采样点W2的浊度未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Ⅳ类标准要求,可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Ⅴ类标准要求,其余检测因子均可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Ⅳ类标准要求,其中1,1-二氯乙烷、1,1,1,2-四氯乙烷、1,1,2,2-四氯乙烷、1,2,3-三氯丙烷、苯胺、2-氯苯酚(别名2-氯酚)、硝基苯、苯并[a]蒽、苯并[k]荧蒽、二苯并[a, h]蒽、茚并[1,2,3-c,d]芘、䓛、可萃取石油烃(C10-C40)均可以达到《上海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氯甲烷、总铬可以达到美国EPA筛选值。根据《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超标因子浊度属于一般化学指标,不属于有毒有害指标,且本地块所在区域地下水不作为饮用水源,也不开发利用,因此本地块无需启动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

五、结论

       义亭镇镇政府西侧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所规定的第一类用地要求,本地块可结束初步调查,可用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行政办公用地的开发利用,无需启动详细调查及风险评估程序。

义亭镇镇政府西侧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公示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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