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义乌绿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地块 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的公示
根据《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浙环发[2021]21号),本地块属于危险废物经营行业中关停企业的原址用地,属于丙类地块,因此应按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现将主要内容公示如下:
一、基本信息
原义乌绿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地块位于义乌市佛堂镇佛赤路1号(义乌市元园元手袋有限公司闲置厂房1楼),地块占地面积为1000平方米,中心桩号为东经120.016130°,北纬29.188395°。地块东至拆除厂房后的闲置空地,南至拆除厂房后的闲置空地、溪南路、义乌市航宾仿真植物制造有限公司 ,西至拆除厂房后的闲置空地和渡磬南路,北至拆除厂房后的闲置空地。
通过现场踏勘、人员访谈以及查阅历史资料可知,该地块在2006年前为农田;2006年正在建设义乌市金钱福工艺品有限公司厂房;2007年金钱福工艺品厂房建设完成后并投入生产,本地块作为义乌市金钱福工艺品有限公司的仓库;2015年,义乌市元园元手袋有限公司购买义乌市金钱福工艺品有限公司的厂房用于生产,本地块作为义乌市元园元手袋有限公司的仓库;2019年,义乌市元园元手袋有限公司将本地块出租给义乌绿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使用,主要进行废铅蓄电池的收贮、转运;2022年5月,义乌绿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停止生产后本地块厂房闲置;2023年,义乌绿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设备进行拆除;2023年12月,义乌市元园元手袋有限公司的厂房被拆除,本地块为拆除厂房后的闲置空地;现状地块内的生产设备均已拆除,厂房已拆除,地块为拆除厂房后的闲置空地。土地使用权原属义乌市元园元手袋有限公司;2024年2月,地块已被义乌市佛堂镇人民政府征收,现土地使用权属义乌市佛堂镇人民政府。根据《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佛堂镇江北区块、江南区块、工业区区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义政发[2021]24号)及《义乌市佛堂镇工业区块控制性详细规划》,本地块所在区域地块性质为一类工业用地,因此地块拟规划用途为工业用地。
二、点位布设及检测因子情况
本次调查范围面积为1000m2,因此在调查区域内共布设土壤监测点位4个(S1-S4),地下水点位3个(W1-W3);在调查地块外上游设置1个土壤及地下水场外对照点S01/W0(位于地块外西南侧约178m)。地下水点位与土壤监测点位重合。根据地块历史污染风险情况、现场土壤颜色、气味等性状初步判断,并结合现场PID、XRF的快筛检测结果,共筛选出送检实验室土壤样品23个(包括现场平行样3个)。土壤检测指标包括pH、重金属及无机物(7项)、VOC(27项)、SVOCs(11项)、硫酸盐、石油烃C10-C40、锌。另外共送检实验室地下水样品5个(包括现场平行样1个),地下水检测指标包括①常规项目(35项):色度、嗅和味、浑浊度、肉眼可见物、pH、总硬度(以 CaCO3计)、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铁、锰、铜、锌、铝、挥发性酚类(以苯酚计)、阴离子表面活性剂、耗氧量(CODMn法,以O2计)、氨氮(以N计)、硫化物、钠、亚硝酸盐(以N计)、硝酸盐(以N计)、氰化物、氟化物、碘化物、汞、砷、硒、镉、铬(六价)、铅、三氯甲烷、四氯化碳、苯、甲苯。特征项(1项):石油烃(C10-C40)。
三、土壤监测结果评价
根据土壤监测结果可知,本调查地块内及对照点的各监测点样品中pH、铜、镉、砷、铅、镍、汞、锌、硫酸盐、甲苯、二氯甲烷、石油烃(C10-C40)均有不同程度检出,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其中锌低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 33/T 892-2022)中表A.2的“非敏感用地筛选值”,pH、硫酸盐没有评价标准,对比场外对照点,与场外对照点检测浓度差距不大。其余因子均未检出。
根据《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36600-2018)标准规定,风险评估的筛选值为开展地块污染风险评价的临界值,即在确定了开发地块土地利用类型的情况下,土壤污染物监测最高浓度低于或等于筛选值时,地块环境风险一般情况可以忽略,该地块不需进行土壤环境详细调查即可直接用于该土地利用类型的再开发利用。因此,本次调查认为,本地块土壤环境质量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及《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 33/T 892-2022)中表A.2的“非敏感用地筛选值”的要求,无需进一步开展地块环境详细调查或风险评估,可直接用于后续的再开发利用。
四、地下水监测结果评价
根据地下水监测结果可知,地下水样品中无肉眼可见物,嗅和味、色度均无异常,各样品中pH、浑浊度、氨氮、耗氧量、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硝酸盐(以N计)、亚硝酸盐(以N计)、氯化物、硫酸盐、氟化物、碘化物、汞、铁、锰、钠、铝、铜、锌、镉、铅、砷、硫化物、石油烃(C10-C40)均有不同程度检出,其余因子均未检出。浑浊度未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Ⅳ类标准要求,可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Ⅴ类标准要求,其余检测因子均可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Ⅳ类标准要求;其中石油烃(C10-C40)低于《上海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中的第二类用地筛选值;超标指标浑浊度均属于感官性质及一般化学指标,不属于有毒有害指标,且本地块所在区域地下水不开发,不在地下水饮用水源(在用、备用、应急、规划水源)补给径流区和保护区内,根据《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无需启动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
五、结论
综上所述,原义乌绿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所规定的第二类用地要求,本地块可结束初步调查,可用于工矿用地开发利用,无需启动详细调查及风险评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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